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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已經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佈,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保、一年累計曠工超30工作日可解聘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、需訂閱聘用合同等內容引發社會廣泛關註。(5月15日新華網)
  單就人事管理制度層面,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的出台,算是一種填空補白。但是,熟悉事業單位管理模式的人,都能得出這樣一個結論,在一些管理規範的地方,很多事業單位都已經這樣做了多年。比如,簽訂聘用合同,再比如,面向社會公開招聘。但即便如此,我們仍然能夠從這個人事管理條例中看到一些讓人欣慰的“新料”。
  最能夠吸引人的“新料”,筆者認為,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參加社保。長期以來,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都在養老方面“獨樹一幟”,擁有一些特權,不參加社保,由公共財政買單,造成的結果是,公共財政的負擔加重,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比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高不少,這長期被社會所詬病。也是實實在在的社會不公。今後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將參加社保的規定,是剔除特權、維護社會公平的表現。
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入社保,是一個好的開始。雖然現在我們還不知道事業單位人員從什麼時候開始加入社保,一些地方的公共財政是不是能夠支撐這樣的改革,但這樣的態度至少是公允的負責的。除此之外,事業單位人員建設績效工資制度、公開招聘制度也都會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用人習慣,對於“蘿蔔招聘”以及暗流涌動的“接班制度”,都可能會有一些約束。
  但是,這一條例距離公眾期待的事業單位用人規範,似乎還有一定差距,還有諸多問題需要解答。首先,事業單位現在適用人事管理制度,是向行政部門看齊,而並沒有適用於《勞動合同法》,對於正在改革的事業單位而言,究竟是利是害,似乎很難說清。至少,這會形成一個矛盾:身份確立為“鐵飯碗”的事業單位人員,卻在社保問題與企業人員等同。再者,事業單位改革已然“在路上”,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,一些單位可能要改為行政部門,一些單位可能要改製為企業,那麼,在改革過程中,工作人員的身份又當如何轉換?
  根本的問題,仍然是權力監督的問題。許多事業單位,擁有公共權力,這個公共權力得不到監督,也會出現貪污腐敗;許多事業單位也擁有獨立的招聘權力,即便面向社會公共招聘,也很難完全避免“因人設崗”的現象發生。可以肯定,如果事業單位的權力仍然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,政企不分、管辦不分、行政化嚴重,則這個人事管理條例很可能會被現實架空。
  文/王傳濤  (原標題:“事業單位入社保”之外的改革期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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