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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來論
  10月10日,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廣州市今後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實行“禁售”、“禁行”、“禁停”的政策。
  此次廣州對於電動車的封殺,其力度甚至比禁摩還大,因為按該條例,摩托車只在廣州部分區域被禁,但電動車卻在全市範圍被封殺。摩托車遠比電動車危險性大得多,污染更是嚴重,卻獲得了比電動車更寬鬆的待遇,由此可見相關立法之邏輯混亂。
  廣州等城市一再聲稱“禁電”合法,確實,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否允許電動車上牌,有其自主權。但問題是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還明確,道路交通安全工作,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的原則;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。依據這兩條,“禁電”的合法性顯然存疑。
  電動自行車因為價廉、快捷、使用成本低,為中下收入民眾所鐘愛,由於許多城市交通規劃建設不合理,加上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的不完善,所以,毫不誇張地說,城市生活已越來越離不開電動自行車,一紙禁電與“方便群眾”南轅北轍。
  儘管,一些禁電的城市經濟發達,但還並沒有富裕到人人可以買得起小汽車的地步(何況還有限購),儘管這些城市一再表示要通過發展公共交通,來滿足民眾的交通需求,但是公共交通網絡的完善,仍要等待很長時間,在這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下,“禁電”明顯不合理。事實上,依據目前中國城市擁堵、環境保護等現狀,不僅不該“禁電”,反而應將其作為公共交通的重要補充。
  電動車確實帶來負面問題,但這些問題的根源不在電動車,而在於城市管理的粗放。比如,電動車頻頻引發事故,多因為超標、超速而起,其暴露出地方政府對於電動車銷售、上路管控存在諸多漏洞。對於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生事物,動輒一刀切禁止,實際上是種“懶政”,正確的辦法應當順應民意,用更人性化、精細化的管理來應對挑戰。
  □韓涵(媒體人)  (原標題:廣州全面“禁電”合法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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